转发人文社科处《关于修订《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4-20 浏览次数: 334

 

关于修订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通知
 

外国语学院各教师:

 

       为更好地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努力争取科研项目,推动学校科技工作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贵大发〔2009〕120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十一条  为鼓励教师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对科研项目给予奖励性的经费扶持,经费扶持以项目为单位,以年度内实际到账经费作为基数,基数不包括代购代建经费及外拨的合作经费。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扶持比例为:
1、纵向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其他重大项目,学校按20%给予经费扶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部星火(火炬)计划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其他部委、省级重大项目或地(市)、厅级经费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项目,学校按15%给予经费扶持;其他项目,学校按10%给予经费扶持。国家级及省级重大项目属于承担子课题项目相应降一级给予经费扶持。其他项目的子课题学校不给予经费扶持。原则上学校给予经费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2、横向项目:总经费≥50万元的项目,按12%给予经费扶持;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10%给予经费扶持。原则上学校给予经费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来源部门有明确配套要求而在申报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按条件给予一定经费配套,不再给予奖励性的经费扶持。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提取3%作为资源占用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5%作为风险基金。
2、国家及省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应调整学校经费扶持比例。
3、我校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及学校配套资金不提管理费。
4、项目管理费使用纳入学校进行管理,并按照项目主持单位2%、科技处2%、财务处0.5%、学校0.5%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管理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组织、执行和管理有关的开支。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 州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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