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大学、贵州大学各学院(部)与国内外高等学校达成的交换培养本科生协议,到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本科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条 根据协议,经学校批准的交换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
第三条 交换生所在学院(部)要对协议学校方的开课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学分能够互认以保证教学质量,并将通过审查后的课程的有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情况等)向学生公布,以方便学生选课。
第四条 其他学校到我校学习的交换生,其选课、开课按贵州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学院(部)应及时将所开课程的信息向对方学校提供,方便对方学校的交换生选课。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赴其它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与计划报所在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长(部主任)审批备案。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六条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第七条 各学院(部)组织学生填写《贵州大学赴国内外高校本科交换生申请表》、《贵州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对申请互换的课程、学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对相关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如果交换生涉及到国外高校,相关涉外的程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办理。
第九条 其它学校派到我校的交换生,经各学院(部)审查同意接受后,将交换生信息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十条 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相关学院(或者由学生自己带回,但必须有对方学校的公章等)存档,并将成绩单复印件上交教务处留存。
第十一条 赴对方学校前已填《贵州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的交换生,学分严格按该表认定及转换。
如所修课程名称、内容、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一致,其学分按我校学分直接转换。
如所修课程内容、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差异较大,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 所修课程记入选修学分,回校后补修培养方案中不能替代的必修课程。
2、 学生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与学院(部)同意后,免听该门课程直接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赴对方学校前未填《贵州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的交换生,由学院(部)认定其所修课程所代替的课程及学分,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分一般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需采用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由学校负责,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学分转换有复审权。学分转换出现争议,由教务处负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