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08 浏览次数: 493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贵州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及管理办法》已经贵州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贵州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的要求,为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学位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二级学科设置的范围
第一条 学校可自主设置和调整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和调整的二级学科所属或对应的一级学科应已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授权。
第二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列入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第三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应与贵州和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二章 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第五条 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目录内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具有至少2个明确的研究方向,目录外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具有至少3个明确的研究方向。目录内和目录外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应具有至少3个明确的研究方向。
第六条 社会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第七条 二级学科应具备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具体要求为:
(一) 设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1、学科学术梯队每个方向至少有3名高级职称人员,每个方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备正高职称。
2、学科学术梯队成员最多可同时在2个二级学科授权点担任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特殊情况下需同时在2个以上二级学科授权点担任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必须按学校相关程序报批。
3、学科学术梯队具有硕士学位者原则上不少于6人。
(二)设置目录内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1、学科学术梯队每个方向至少有3名高级职称人员(其中至少2人具有正高职称),每个方向学科带头人须具备正高职称。
2、学科学术梯队成员最多可同时在2个二级学科授权点担任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特殊情况下需同时在2个以上二级学科授权点担任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必须按学校相关程序报批。
3、学科学术梯队中至少6人具有博士学位。
4、 学科五年内科研经费最低要求:人文100万元(纵向25万元);社科166万元(纵向37万元);理科216万元(纵向75万元);工科433万元(纵向162万元);农林333万元(纵向162万元);医药383万元(纵向125万元)。二级学科间科研经费不得重复计算。
5、学科五年内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至少1项。
6、学科或相近学科五年内授予硕士学位至少10人或授予博士学位至少3人。
(三)设置目录外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1、学科学术梯队每个方向至少有3名高级职称人员(其中至少2人具有正高职称),每个方向学科带头人须具备正高职称。
2、学科学术梯队成员最多可同时在2个二级学科授权点担任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特殊情况下需同时在2个以上二级学科授权点担任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必须按学校相关程序报批。
3、本学科学术梯队中至少9人具有博士学位。
4、本学科五年内科研经费最低要求:人文300万元(纵向100万元);社科500万元(纵向150万元);理科650万元(纵向300万元);工科1300万元(纵向650万元);农林1000万元(纵向650万元);医药1150万元(纵向500万元)。二级学科间科研经费不得重复计算。
5、本学科五年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至少2项。
6、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五年内授予硕士学位至少10人或授予博士学位至少5人。
 
第三章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 拟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基本条件。
(二) 学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或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学校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具体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 学校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 学校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归档、备查。
第九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 拟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基本条件。
(二) 学校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条件,学校对拟增设或拟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统筹规划、组织申报,牵头申报单位具体负责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 学校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 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校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十条 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拟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基本条件。
(三)学校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四)学校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学校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五)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六)学校将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七)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设置和调整二级学科的申报程序: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由学位授予学科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共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规划提出拟设置或拟调整方案,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以下简称“校学科办”)。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由学校统筹规划,组织申报或调整,牵头申报单位具体负责提出拟设置或拟调整方案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校学科办对拟设置或拟调整方案进行初审;
(三)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申报单位根据校学科办的初审意见,组织拟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拟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将相关材料报校学科办;
(四)校学科办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增设、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五)校学科办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30天的公示;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方案进行审核、表决,做出决定;
(七)校学科办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科设置与调整的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学科管理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纳入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在学校已获批准的博士、硕士授权一级学科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如涉及2个及以上支撑培养单位(学院、中心、部)的,学校按“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进行管理。
“牵头建设单位”指申报一级学科授权点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授权点的牵头申报单位,“共建单位”指申报一级学科授权点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授权点的主要支撑单位。
已获批准的博士、硕士授权一级学科和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学科建设、招收学生的培养、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均归口到相应的牵头建设单位或共建单位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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