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州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第一条 为奖励我校在本科教育中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贵州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所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均属评审范围。其中在教育部、贵州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立项并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将重点考虑;在教学第一线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
第三条 教育教学成果的标准
本办法所指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及教学实践。具体为:
1.对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对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了显著效果的成果。
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的基本条件
在全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原则上应为学校、省或国家立项并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且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产生一定影响的成果。
2.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风,遵纪守法,热心教学,为人师表。
(2)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教师须至少系统地讲授过1门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能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在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属于和外校合作完成的教育教学成果,我校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
4.属于校内不同基层单位合作完成的教育教学成果,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二份,并将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和其它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学院进行初评,择优推荐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申请者在评审会上汇报并答辩,专家组根据成果的基本内容、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3.校内公示。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产生后,在校内限期公示,任何单位或个
人如对公示的教育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于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提出。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提出的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提出的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4.主管校长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教育教学成果提交主管校长审定,签发公布。
第六条 评审时间和奖励办法
1.学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审每两年一次,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奖励名额视当年成果申报情况而定。
2.省级教育教学成果的申报在校级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中择优推荐。
3.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并颁发贵州大学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证书。
4.获奖教育教学成果记入完成人个人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5.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的教育教学成果,学校根据上级文件,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教育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七条 因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而获得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