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及《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发[2011]301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2年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原则
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面向国家需要,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选派计划、选派类别和派出年限
1、选派计划:2012年我校公派留学研究生计划为5名。
2、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3、派出年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拔对象为在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三、选派学科领域
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和《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等领域。推选单位应结合学校或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展,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 “211工程”以及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四、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五、选派渠道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鼓励导师和研究生通过相应渠道主动到国外联系。选派渠道包括学校、学院和导师现有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以及2012年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渠道等。
六、申请者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1)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具有硕士学位,或在读一年级优秀博士生,或在读优秀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
4、外语水平符合拟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对选拔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本项目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1、学校成立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派工作实施和管理。成立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全面负责公派工作实施的具体事务。
2、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派出人员的选拔、组织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派出人员的选拔、组织与管理,候选人名单由研究生院汇总报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指导和协助对外联系,办理出国手续。
4、人事处负责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指导项目实施。建立稳定、有效的日常联系与跟踪管理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回校任教。充分调动国内外导师对国外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
5、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选派事宜,安排学科和导师按要求选派研究生,评审候选人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工作,深刻认识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建立留学候选人预选制度,提前做好人员预选及外语培训等方面工作,并结合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及预备人选培育方案。同时,在现有合作科研项目和科研合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对外交流,积极拓宽选派渠道,有针对性的进行选派,确保工作的圆满完成。
对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国家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留学人员在外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学籍和学位方面的政策咨询和管理事务,培养单位和导师负责留学人员的学习和学术交流。
九、工作进度安排
序号 | 时间 | 步骤 | 具体内容 | 备 注 |
2 | 2011年12月 | 组织推荐 | 各培养单位制定选派计划,组织推荐,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将制定的选派计划及拟推荐人名单报研究生院办公室备案。 | |
3 | 2011年12月-2012年1月 | 联系国外院校 | 各培养单位根据选派计划,指导和协助推荐人选向国外院校联系。 | |
4 | 2012年2月底前 | 确定推荐人选 | 各培养单位汇总已被国外院校接收的被推荐人名单和相关材料,评审后确认正式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办公室。 | 确认被国外学校接收的研究生及时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除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的材料份数外另多交1份材料学校备案)。 |
5 | 2012年3月20日前 | 审定推荐人选 | 学校审定推荐人名单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 | 学校统一指导被推荐人员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 |
6 | 2012年4-5月 | 公布录取名单 | 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录取和公布录取名单。 | |
7 | 2012年5-9月 | 办理派出手续 | 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指导下,我校外事处办理已录取留学人员出国手续。 | 须按规定的时间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
1、派出人员如果准备申请双方学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3、咨询电话:8290212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