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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及《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2、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贵 州 大 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管理 规定 通知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23日印发
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贵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的业务培养、思想教育、生活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学校与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满足贵州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贵州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培养单位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报研究生院批准。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开学一个月以内仍不能报到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考核,不能按时参加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私请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研究生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登录系统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必须立即完善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或学位论文需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到研究生院办理。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出国(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回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补考、缓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与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培养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方可转学或转专业。经批准转学者,一般应在省内进行,确系无法解决的,才能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硕士研究生4年,博士研究生6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其他情况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申请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休学期间违法乱纪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者休学期累计达1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休学期累计超过1年者;
(四)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教育实践环节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程序注册超过2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执行。对退学的研究生,贵州大学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入学前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贵州省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自退学决定之日起2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直接将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但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校规、校纪,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积极参加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研究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研究生,是取得贵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确系为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校期间已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劳动教养或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处罚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经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未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等校园秩序,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它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参加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对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破坏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等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散布谣言等方式造成集体恐慌和秩序混乱,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爆炸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统一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破坏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或者恶意传播传染病而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行政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思悔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匿名信、大小字报、网络传播等形式有意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或环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伪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制造、传播电脑病毒,故意删除(改)、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攻击、破坏或删改校园网、图书馆电子资源或其他网站及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或转让(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除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同学校管理人员发生冲突,阻挠、妨碍其履行管理职责,破坏相关部门管理秩序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破坏社会和校园文明风气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参加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道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擅自离校、旷课,或在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中擅自离岗者,一个学期内累计达到一定天数,给予下列处分:
(一)2周以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2周以上(含2周),1个月以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1个月以上(含1个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请假逾期而未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学术行为不端者,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留校察看时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考察期间研究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讨论并提出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批准后,方可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违规者,可由所在培养单位提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处分权限及处分程序:
(一)处分权限
警告处分由学院作出处理决定,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作出处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长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二)处分程序
研究生违纪事件,由所在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后,将有关材料转交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培养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3.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由监考老师及考务管理人员如实填写考生违纪情况表,经违纪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培养单位签署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4.对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5.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三)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报教育厅备案。
(五)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
(六)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与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七)违纪研究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研究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违纪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处分执行时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八)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者教育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研究生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将研究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瞒报研究生违纪情况的培养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纪研究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获校级及校级以上个人表彰者,按照规定程序,可申请减轻或撤销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此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