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研究生:
根据《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3)款和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我校学术型学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应满足《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贵大学位〔2011〕13号)中的具体要求,即“发表论文应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将有关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涉及教育部(或省)重点实验室、中心等的培养单位,应署名为“贵州大学xxxx教育部(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
2、其他各学院等培养单位可以署名为“贵州大学xx学院”。
以上要求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对于不按照上述两项说明执行的学位申请人,学校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按照有关规定符合要求后再受理。
特此通知。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