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署名要求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4 浏览次数: 206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

根据《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3)款和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我校学术型学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应满足《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贵大学位〔2011〕13号)中的具体要求,即“发表论文应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将有关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涉及教育部(或省)重点实验室、中心等的培养单位,应署名为“贵州大学xxxx教育部(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

2、其他各学院等培养单位可以署名为“贵州大学xx学院”。

以上要求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对于不按照上述两项说明执行的学位申请人,学校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按照有关规定符合要求后再受理。

特此通知。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4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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