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学东、南、西三个校区校园车辆出入及停放的各类车辆。凡参与或涉及校园道路交通活动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保卫处具体实施。学校授权保安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卫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协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并有序停放。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出入校门及停车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七条 为保证安静、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禁止出租车、网约车进入校园;禁止无证驾车、练车、酒后驾车、飚车和试车;禁止无牌、无证、过期牌照机动车、改装车和比赛专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或非法载人。
第八条 大型货运车辆(5吨以上)和各类工程车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校园,并按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
第九条 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社会考试、短期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举办的相关规章制度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备案。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须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及占用道路。
第十一条 校园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和禁停区域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校内摆渡车、交通车必须在规定的停靠点靠边停车上下客。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所有车辆须停放在学校设定的停车位和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的停车场地属学校公共资源,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要自觉服从场地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爱护场内的交通设施和消防设施,并按场内设定的引导标线行驶,有序停放。
第三章 自行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进入校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七条 自行车及行人不得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禁止骑车猛拐、超速骑车、骑车过程中使用手机,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等危险动作;道路坡陡时,应注意控制车速,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踢球和打羽毛球等活动;严禁在道路上玩耍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自行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并摆放整齐,不得停放在人行道路、消防通道上,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条 自行车停车棚内不得停放长期闲置不用、残破不能行驶和无证照的非机动车,管理人员将定期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过道路或路口,应走斑马线并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第四章 摩托车及电瓶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校园环境,禁止燃油摩托车进入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三条 电瓶车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手续,证照齐全方可在校园内准许路段右侧行驶,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并佩戴头盔。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二十四条 电瓶车进出校门时,应缓慢行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电瓶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电瓶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二十六条 驾驶电瓶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第二十七条 电瓶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章 校园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道路、在道路堆放物品或从事其它非正常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事先报备,经保卫处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批准的路段、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校园,要自觉爱护道路及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禁止在路牌、路标等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行为。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在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凭身份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办理“车辆出入证”出入校门,一车一证,并将出入证置于挡风玻璃处以便查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智能化门禁系统管理,凡进出学校的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应自觉听从系统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 无车辆出入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校门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三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交通协管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五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外各种车辆运载大件物品离校,凭各单位“物品出门条”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视情况可自行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调解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保卫处;有争议的,可拨打110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 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后不能立即纠正的,保卫处调查取证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第四十一条 校园道路施工不按规定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二条 故意轧坏道路、损毁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责令其按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初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法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3次以上的,暂扣车辆出入证,列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限制进入校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及时把师生员工(含外聘员工)违规情况向所在学院或部门通报,责成所在学院或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情节严重的,收回车辆出入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车辆出入证,违规者收回车辆出入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辆进行集中存放,车主须持齐全证照认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学校摩托车、电瓶车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自然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学东、南、西三个校区,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