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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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